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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下发《南昌市第九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    来源:南昌市第九医院    点击:


      

    洪九医党字〔20223号 

    关于下发《南昌市第九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
    各科室:

        现将《南昌市第九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  附件:

    1.南昌市第九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  

    2.医药代表接待日管理制度

    3.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

    4.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

    5.医药代表来访备案登记接待表


    中共南昌市第九医院委员会

    2022年1月19日

    附件1:


    南昌市第九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


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,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从业行为,严明行业纪律,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,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,依据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、省卫生健康委《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》等规章制度,结合医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,是指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(工程安装维修人员、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)。

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,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。

    第二章 接待管理

   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,应先进行登记建档,由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医德医风办)统一管理。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,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,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。

   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,应当包含如下事项:

    (一)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、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  (二)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;

    (三)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。

    第六条 医院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,实行预约接待,由医德医风办负责组织实施,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,按照“三定两有”(定接待时间、定接待地点、定接待人员,有接待流程、有接待记录)原则进行接待。医院固定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,明确固定接待地点,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,完善接待流程,并做好接待记录。

    第七条 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办预约,预约部门对其身份进行复核。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,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,并经医德医风办审批同意。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。

    第八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、商业推广活动,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院从事上述活动的,需经医德医风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
    第三章 监督管理

    第九条  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,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。

    第十条 医德医风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,不定期深入临床、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,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,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;必要时,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,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。

   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,不得以任何名义、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(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)给予回扣,不得委托技术人员、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,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。

   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,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,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、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,情节严重的,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。

    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,纳入医德考评管理,与晋升晋级相挂钩。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,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;涉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
 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医德医风办负责解释。


    附件2:

    医药代表接待日管理制度


    根据《南昌市第九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》,为建立医院与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的正常渠道,规范接待行为,增加接待透明度,深化行风建设,特制定医药代表接待日制度。

    一、接待日时间:每周五下午(节假日除外)14:30-17:00

    二、接待日地点:行政四楼二号会议室

    三、接待人员: 医院负责管理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的主管科室(以下简称主管科室)及其他需要参与接待的人员,接待人员不少于2人。

    四、资格审核备案

   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,应进行资格审核和备案。通过医院官网(www.ncdjyy.com)下载填写《医药代表备案登记申请表》,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(ncjyjdr@163.com),由医德医风办登记建档。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,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,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。申请登记建档时附如下材料扫描件:

    (一)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、被授权人身份证;

    (二)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;

    (三)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。

    五、接待流程

    (一)预约登记

    已备案的医药代表来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,通过医院官网(www.ncdjyy.com)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《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》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(ncjyjdr@163.com)进行预约登记。

    (二)接待前审核

    医德医风办定期收取邮箱(ncjyjdr@163.com)中《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》,审核是否和备案情况相符并做好登记,同时转主管科室作出相关评价,确定是否接待,明确接待日具体时间段、接待部门及人员。在接待日前以邮件或电话回复通知预约医药代表。

    (三)现场接待

    1.接待部门按照审批的接待时间、地点,通知好接待人员提前到达接待室做好现场接待准备。

    2.接待人员现场再次审核到访的医药代表身份,如发现到访医药代表身份与预约登记的人员不符,由被接待人员做出说明,并报医德医风办审批,同意方可继续接待,如不符合规定,则中止接待。

    3.接待记录: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(特)药、耗材、仪器、设备等信息介绍,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,商洽解决药品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,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。

    4.接待结束后,负责接待的部门工作人员要将接待记录表交回医德医风办备案。

    六、接待要求

    1.接待部门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,规范接待程序。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,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。

    2.非接待时间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,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进行有关产品的推介、促销及其它活动。若有违反,一经发现并查实,将终止与该企业的所有合作;对违规接待医药代表的科室和个人按《南昌市第九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》规定进行处罚。

    3.如特殊情况要在非接待日来院开展上述活动,须经医德医风办审批后按照上述规定流程进行接待。

    4.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,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,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。

    5.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,接待部门规范接待程序,填写《医药代表来院备案登记接待表》,由医德医风办负责保管,统一归档。

    附件3 南昌市第九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.pdf

    附件4 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.pdf

    附件5 医药代表来访备案登记接待表.pdf